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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滴鼻液制毒100多公斤 两主犯一审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2-06-26 16:13:52
2011年初,在一次吸食毒品过程中,两人一拍脑袋,竟然想到了合谋开设制毒工场,谋利之余,还能以制毒养吸。他们共同约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工具。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张学斌 通讯员凌蔚、黄志庆)昨日,佛山市、禅城区两级司法机关分别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以及东方广场两个会场,对29名制贩毒被告人、嫌疑人进行了公开处理。其中,两名“道友”梁永仁和庞熙英长年在一起吸毒,他们一拍脑袋竟然想到了制造毒品以毒养吸兼赚取暴利,于是他们找来了“技术指导”廖永发以及其他多名被告人,利用小小的“滴鼻液”,在短短数月内便造出100公斤毒品。 佛山中院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主犯梁永仁、庞熙英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技术指导”廖永发被判死缓。另外,吴某因非法贩卖给庞熙英呋麻滴鼻液共计3万支,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典型案例 两常年吸毒“道友”请来“技术指导” 以滴鼻液为材料疯狂制毒百余公斤 广东云浮人梁永仁与佛山人庞熙英经常在一起吸食毒品。2011年初,在一次吸食毒品过程中,两人一拍脑袋,竟然想到了合谋开设制毒工场。庞熙英负责向吴胜发购买制毒原料呋麻滴鼻液,梁永仁负责联系场地并找来廖永发作技术指导,制造毒品贩卖后所得利润平分。 此外,梁永仁、廖永发分别纠集被告人陈绍云、廖继友,在廖继友、廖永发位于罗定市生江镇某村、罗定市罗城镇某巷的家中,以及梁永仁租的罗定市罗城某街5楼的房间内等制毒工场制造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1年5月,庞熙英、梁永仁等人将制毒原料和工具运至被告人莫军华位于清远市佛岗县汤塘镇某村的家中,与廖永发、陈绍云、廖继友、莫军华及被告人黄艳一起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因该制毒工场环境差,庞熙英、梁永仁等人将部分毒品带回庞熙英位于南海区某路的家中完成剩下的制毒工序,制造出的毒品部分分给梁永仁。 最终公诉机关指控,庞熙英、梁永仁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106908.99克,并涉嫌贩卖氯胺酮、大麻等毒品行为。 卖出3万支滴鼻液 提供原料者被起诉 在该案当中,向庞熙英、梁永仁、廖永发等人出售呋麻滴鼻液的文康药店经营者吴某发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的情况下,以每支3.2元的价格购进,再以每支4.3元的价格贩卖给庞熙英呋麻滴鼻液共计3万支,交易金额为12.9万元,从中获利3.3万元。 公诉机关以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技术指导”: “不知是在制造毒品” 公诉机关指控庞熙英、梁永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廖永发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对于指控,庞熙英、梁永仁均表示无异议,但廖永发辩称自己不知情。 “梁永仁没有告诉我他是在制毒,我只负责煮滴鼻液将其中的水分蒸干,一共参与了两次,直到被抓才知道自己参与的是制造毒品。”廖永发说。 据了解,廖永发等人在家中提炼毒品时,曾被家人发觉。但廖永发欺骗家人说是制造猪饲料。此外,多位同案人也指证廖永发负责技术指导和操作制造冰毒的整个流程。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廖永发是制造毒品的技术指导。 判决: 两人死刑 一人死缓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庞熙英、梁永仁共同密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共同出资、购买工具,两人均是该制毒团伙的首要分子,庞熙英应对其同伙梁永仁实施的贩卖毒品的行为负责。 昨日中院共对案件的十名被告进行宣判,判处主犯梁永仁、庞熙英死刑,“技术指导”廖永发死缓。其他七人分别被判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不等。 来源:
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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