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男子盗窃成瘾屡次被抓不思悔改
发布时间:2012-06-26 16:16: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艳 刘吉星)
一青年男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7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5月17日刑满被释放。近日,又因盗窃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1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窜至吉安县敦厚镇飞凤文体批零部,盗得现金530元、50元的纪念币1枚、利群牌香烟2条(经评估价值270元)和泰山牌香烟1条(经评估价值158元)。 2011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钻门窜入吉安县敦厚镇吉安县农特产品营销合作社,盗得现金300元、1部摩天时代M668型翻盖手机(经评估价值450元)及1部三星S5628i型手机(经评估价值800元)。 2011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窜至青原区贸易广场水果市场,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水果市场1栋501室被害人曹某家,盗得人民币1300元。 当日,被告人黄某在被害人曹某家盗窃后,又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水果市场1 栋402室被害人杨某家,盗得人民币35元。被告人黄某作案后,在逃离水果市场1栋单元门外被群众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9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2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被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但是考虑到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