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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罗马私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作者:邓欣荣    发布时间:2012-06-27 14:19:47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尤其以罗马私法而闻名。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现代民法是继受罗马法而成。法国德国更是继受了罗马法从而形成了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

    一、罗马私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国际私法的起源。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包括中国的《民法通则》等都受到其影响。

    在法律方面,古罗马人给世界文明奇迹般的贡献,就是为后人提供了一部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为基础,以罗马法学家的共同探索为成果的,完整的罗马法理念。这一法典在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史上占具着独一无二的地位,它既是古代西方史中发达的法制原型,也是近代西方法制及法学发展的历史基础,同时还是现代社会予以效仿,甚至东方世界欲于追求的法制目标。1804年长达2281条的《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看,都可以说是罗马法的翻版。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启示后,又汲取了《学说汇纂》的精神和精确概括的理念,并以其为蓝本而制定,对后来为国家的私法体例及民法体例同样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而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及研究,是罗马法得以被后人认识,被后世传承的基础。没有他们的工作,罗马法的伟大和恢弘是不可能揭示于天下的。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但其最发达完备的是私法,对后世国家影响最大的也是私法,从狭义意义上讲,罗马法就是罗马私法的别称。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法

    罗马私法中所指的人法是对于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在罗马私法中,对“人”作了如下划分。

    1.自然人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①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

    ②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212年伽勒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援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至此,除奴隶外,公民与非公民的界限完全消失。

    市民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

    ③家族权,也写作家长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 家父为“自权人”, 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为“他权人”。

    2.法人

    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至帝国时期,罗马法开始承认某些特殊团体在法律上享有独立人格。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后者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

    3.婚姻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族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的利益为依据。 夫对妻无所谓“夫权”, 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彼此无继承。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

    1.物权

   (1)物的定义。 物是指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与权利。

   (2)物权。 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及种类皆由法律规定。罗马法没有将债权从物权中区分出来,但物权中有对物权和对人权之分,二者又与对物权的两种保护方式(即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相联系。

    物权的划分——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2.继承

   (1)罗马法上的继承指死者人格的延续, 财产继承是附属的。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

   (2)罗马法上的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开始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在罗马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中的遗嘱能力与遗嘱方式、继承人的指定、遗嘱的效用和遗嘱的限制等均有法可循。

    3.债权

    在罗马法中,债权是物权的重要内容。

   (1)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

   (2)债的发生原因。

    ①合法原因,即因契约所生之债。 罗马早期,订立契约应符合形式主义要求。后来契约种类开始增多,出现各种契约,分为:要物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约和合意契约。

    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私犯)而引起的债。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

    ③准契约,即双方当事人间虽未签订契约,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的法律关系,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④准私犯,指类似私犯而未被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例如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

   (三)诉讼法

   (1)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则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程序先后出现了三种不同形式:

    ①法定诉讼。法定诉讼,也称旧式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②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由最高裁判官创立的,适应罗马对外商业发展的需要,并借以弥补法定诉讼形式主义缺陷的一种诉讼形式。

    ③特别诉讼。在这种诉讼形式当中,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或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是按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一般司法方式来保护的特殊利益。它废除了过去两个阶段的划分,诉讼活动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侦查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对自由人也可以刑讯逼供。审判完全失去公开性质,只许少数有关人员参加,允许代理和辩护。

    总之,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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