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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手电照宿舍 17岁少年塑料凳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8 09:52:1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杨敬)
小区保安蔡某用手电筒照了照陈某等3人的宿舍,17岁的陈某等人就将保安员打伤,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拘役5个月。
2012年1月15日4时许,陈某与同事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地格林小镇小区的暂住地内休息。小区保安蔡某巡逻中看到陈某等人的宿舍门开着,就用手电筒往宿舍内照了照。陈某等人认为蔡某在偷窥他们,就把蔡某叫到屋内,双方发生了口角。后几人对蔡某拳打脚踢,陈某持白色塑料凳子将蔡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1月21日,被告人陈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因其脱保于4月20日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在犯罪时尚未成年,且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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