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江西三男子开车到村中收购盗窃来的摩托车、电动车,被村民发现后报警被抓获刑。2012年6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万某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经事先电话联系,2012年4月9日10时,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与程某、王某(二人在逃)乘坐由被告人万某驾驶的白色广汽吉奥面包车,窜至丰城市小港镇收购赃车。在小港镇某村内,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与程某、王某从蒋某(在逃)手中分别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购买盗窃来的蓝色铃木摩托车、红色豪爵摩托车各一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紫色立马电动车一辆。随后,程某与王某各驾驶一辆摩托车离开,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万某三人将电动车搬上面包车准备运走时,被村民抓获并报警。经价格鉴定,涉案的蓝色铃木摩托车辆、红色豪爵摩托车、紫色立马电动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760元、4760元、1200元,共计人民币107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某、万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而共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