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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陈旧水池不善盖板断裂伤人遭赔偿
发布时间:2012-06-28 14:02:1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易纯明)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小河法庭审结一起因水池盖板断裂砸死小孩的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水池的所有人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2006年,烟草公司补助资金,政府分配名额,红山乡的李某投工投劳,在其通行的道路旁边修建了一个蓄水池,用于灌溉烤烟。2011年10月15日下午19时许,安某等9个小孩在该蓄水池上玩耍时,水池盖板突然断裂,9个孩子全部掉入已很久没有蓄水的水池中。通过警民奋力抢救,小孩全被及时救出。安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安某的监护人认为李某的水池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一纸诉状讲李某起诉到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因安某死亡的丧葬费12113.76元、死亡赔偿金5666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该水池的选址是经政府同意的,既不是建在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旁,没有哪家单位和个人出具过安全隐患排除通知,水池盖板坍塌完全是小孩在上面玩耍的外力所致,责任在于监护人监护不力。 庭审后法院认为该水池位于通行的道路旁边,水池盖板上经常有村子里的大人和小孩在上面玩耍,该水池已经修建6年之久,难免老化破旧,其墙壁有多处裂纹,水泥也多处剥落,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意识到其中存在的危险性,从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人在上面玩耍。而事发时并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从而造成了事件的发生,被告李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对安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安有松的监护人,应当认识到该水池存在的危险,从而管理好自己的小孩,禁止其到上面去玩耍,但却疏于教育管理,放小孩到上面玩耍导致事件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李某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安某的监护人因安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37776元、丧葬费4142.8元、精神抚慰金800元,合计42718.8元。 通过案件的审理,也给人们上了堂生动的法律课,增强了人们管理好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建筑设施的意识。 【法官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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