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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理应常怀克己之心
作者:韦艳艳   发布时间:2012-06-29 10:05:18


    钱穆说:“克犹胜也。有约束义,有抑制义。克己,约束己身也。或曰:克己去私”。简单的说,“克己”就是克制自己的私欲,对自己要求严格。老子曾说过:“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人都有七情六欲,关键在于自己能不能控制住那些非分之想、不良之欲。对私欲不加节制,不是享受幸福,而是自我放纵。有的法官工作和事业上取得一点成绩就沾沾自喜,春风得意,以致放松学习,忽视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不牢,操守意志不坚,贪恋五光十色的花花世界、灯红酒绿的生活,看到人家“下海”了,心里就发痒,感到自己以前太傻,越想越觉得亏,进而由羡而贪,逐渐开始迷恋金钱,贪图享乐,醉心于声色犬马,痴迷于觥筹交错。经验证明:面对金钱的诱惑而利令智昏,面对美色的诱惑而意乱情迷,面对精神的诱惑而失去理智,必然会一步步跌进诱惑的陷阱、罪恶的深渊。

    生活在公众目光下的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公众是通过法官认识法律,体味着法治的公平正义。在公众评判的目光下,法官肩负着如此的责任和荣耀,为了这份职责和荣耀,笔者认为,法官理应常怀克己之心,自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欲望的诱惑。

    首先,法官要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时刻做到“慎言、慎行、慎独”,既要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又要规制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节制自己的欲望。法官的舞台不在觥筹交错的酒桌上,不在七彩斑澜的霓红灯下,也不在高谈阔论的喧嚣声中。法官的舞台只在庄严的法庭之上,只在高悬的国徽之下,只在清脆的法槌声中。作为法官,就是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教育自己。一是要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约束自己。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仅能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且还能按党中央和中纪委的廉洁规定要求,约束自己。二是要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见了好处不伸手,见了美色不动心,见了利益不忘义,以高尚的人格去赢得公众的尊重、支持和帮助。比如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物、财物和其他利益,不接受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贿赂,不谋取不应该得到的好处,不超越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三是要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法官不仅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要清身正行,并且在社会公德的诸方面也能率先垂范,在八小时以外更能严于律己。

    其次,法官要常思常想“身为法官,现在做什么,将来身后留什么”等人生观、价值观的基本问题,既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甘愿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又要有适应时代要求的能力素质;既要有公而忘私、默默奉献的高风亮节,还要有刚正不阿、一身正气的凛然风骨;既要有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的强烈意识,又要具备淡泊名利、两袖清风的人格魅力;既要管得住大节,又要谨慎对待小节问题。

    最后,法官要永葆一颗自律心、平常心、进取心和公道心,做到克己奉公、爱岗敬业、公道正派。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淡泊名利,耐住清苦,顶住诱惑,甘为“人梯”,严于律己,修身心正。要有“为民之心”。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做到“不忮不求”,“忮”就是嫉贤害能,妒功争宠,“求”就是贪图名利。杜绝“忮”心和“求”心,做一个心正的“裁判”工作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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