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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气愤”合伙抢劫同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9 14:31: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铜南)   丰城一男子只因工作上与同事存在嫌隙,便心怀不满,邀集他人抢劫同事获刑。6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耿荣凯、耿立强、耿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被告人耿荣凯与同事丁思发平时在工作中存在嫌隙,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各自心怀不满。2010年4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耿荣凯邀集被告人耿立强、耿彪和耿立建、耿桑驰(均已判刑)、耿细佰、耿立福(均行政处罚)等人乘车窜至丰城市城西停车场附近,将下班回家的被害人丁思发强行带至赣江一墩坝下面的树林中,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丁思发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乙级。尔后,被告人耿荣凯等人来到一墩坝上面准备坐车离开时,有人提出要耿荣凯请吃饭,被告人耿荣凯提出丁思发身上有钱,叫耿桑驰等人去拿。于是,被告人耿立强、耿彪和耿立建、耿桑驰便返回树林中找到丁思发,抢得丁思发人民币180元和价值人民币360元的手机一部。劫后,被告人耿立强、耿彪等四人返回一墩坝上面,将钱交给耿荣凯,手机被耿立建拿去。案发后,该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被害人。被告人耿荣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0元,被告人耿立强、耿彪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元。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耿荣凯、耿立强、耿彪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耿荣凯、耿立强、耿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荣凯、耿立强、耿彪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耿立强、耿彪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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