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丈夫盗窃22次,妻子参与盗窃1次,夫妻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6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鄢某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熊某伙同鄢某先后窜至本市新105国道人才教育小区附近、新城交警中队宿舍内、人和阳光小区、丰泽园小区旁、三和汽车修理店门口、新城区国贸大楼旁、子龙花园现代汽车服务广场门口等地,趁无人之机,采取用钥匙试开汽车门、汽车门未锁、汽车玻璃未关等手段,打开汽车门,进入车内,先后进行盗窃22次,窃得酆某、蔡某、周某等人现金10100元、10美元以及汽车、相机、手机、电脑、太阳镜、香烟、计算器、手提包、发射器、钱包等物,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4955元和10美元。其中,被告人熊某共同为主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4800元;单独盗窃21次,价值人民币280155元和10美元。被告人鄢某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905元,价值人民币28085元的赃款赃物归还失主;价值人民币241000元的赃物汽车被失主找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19余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鄢某结伙秘密窃取酆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鄢某盗窃酆某摩托车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提出犯意属主犯,被告人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