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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精神分裂缓解期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2 10:46: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一少年患有精神分裂症,可在其精神分裂症缓解期伙同他人在广场抢劫他人钱财,抢得10元现金和价值450元的手机。近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8月23日上午,李某、苏某(已判刑)相邀到武宣县城伺机作案。当日13时许,李某、苏某在武宣县文体广场文化中心篮球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陆某交出10元人民币。之后,二被告人窜到马鞍山公园里面的“相思园”附近,发现雷某独自一人行走,遂起犯意,由李某负责放风,苏某动手对雷某实施抢劫,抢得一部“金立”牌手机。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50元。公安机关已将被抢手机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雷某。

    另查明,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其作案动机和目的明确,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10元到本院。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他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李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可酌情对李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病,但经查明其作案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其辩护意见仅作为量刑酌情考虑。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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