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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合伙抢劫沙船后潜逃数年受刑
发布时间:2012-07-02 10:53: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与人合伙抢劫外地沙船,潜逃数年后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某伙同叶某、范某、黄某、邹某(四人均已判刑)手持钢管窜至永修县吴城水产站前的河边,对停靠在岸边的两条外地沙船船主及水手进行殴打,逼船上人员拿钱,共抢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及金耳环一对,之后逃离现场,赃款赃物被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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