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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施工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
作者:齐婵娟 李蕊 发布时间:2012-07-02 11:07:2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佐法庭调研发现,近年来,因道路建设、养护以及地下设施管护等路面施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大多为施工设施、施工现场等管理不善而致人损害。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几大难点问题:
一是责任主体确定难。按照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同级别的道路管护主体不同,道路与道路下的地下设施管护主体也不同,且存在权限不清晰,相关职权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在损害发生后,当事人难以准确知晓所涉道路级别及相应的管护主体,特别是如果事发地点在地下设施附近,则所涉施工究竟是道路施工还是地下设施施工难以确定。此时,当事人往往盲目将可能涉及的部门全部诉至法院,将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抛给法院,不仅使法院在甄别被告主体上费时费力,而且在适格主体的释明工作上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或不满。 二是事实证据采信难。首先,事发现场状况难还原。实践中,施工路面周围大多并无摄像头之类的摄影设施,而当事人由于受伤昏迷失去意识、缺乏证据留存意识等原因,也往往难以进行有效举证,且涉案施工道路大多处于一直使用状态,事发时间与案件开庭审理间也存在一定时间差,即使法院进行现场勘查也难以完全还原事发现场的瞬间状况,增加了事实认定难度。其次,专业证据采信存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对一些道路的专业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而由于道路管护的专业性,调查对象往往只能是涉案被告,导致其证明力被削弱,难以被采纳。 三是调解工作推进难。首先,由于受损害人在事发后通常已经到其认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部门讨说法,在未得到应有答复及实现赔偿期待后,才诉至法院,此时原被告双方的误解和矛盾已比较激化,调解工作很难找到切入点。其次,由于责任主体和事实认定上存在的难点,导致调解工作的基础不扎实,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在盲目“和稀泥”的直观印象,这种误解容易给调解工作的推进带来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该庭一方面加强对涉诉被告主体资格的诉前审查力度,及时准确地排除不适格主体,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要求法官扩大对涉案专业知识的涉猎范围,注重释明工作的方法和技巧,避免误解和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建立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涉案问题的相关政策办法、内部规章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一些部门管理职责混乱、权限不清晰、信息不公开的现象积极发出司法建议,促进其规范管理。 此外,该庭还积极选取相关典型案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留证、取证的法律意识,减少诉讼的盲目性。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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