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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妻少夫合谋杀死“情敌”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2-07-02 15:12:56
![]() 王福渊、梁国珍故意杀人、重婚一案公开宣判。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君相)
一名23岁未婚男青年明知一48岁妇女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其间,男青年认为他人与该妇女有不正当关系,遂与该妇女合谋将他人掐死。7月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福渊(化名:王昌凡、张小波),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西乡县人。被告人梁国珍(化名:高伍、刘群),女,1955年2月出生,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 梁国珍于1979年与高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三子。1996年,高某到广东务工后两人就没有再联系,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 2002年,梁国珍的大儿子高民在山西打工时认识了陕西省的王福渊,并将王带到他老家重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准备到重庆打工,但未找到工作,便住在梁国珍家里。因为梁国珍的丈夫长期在外务工,梁便和王福渊好上了,过着夫妻一样的生活。 2003年6月,23岁的王福渊与48岁的梁国珍到重庆市涪陵区以夫妻名义租房居住,期间认识了余中华(绰号余四)。 同年11月,王福渊因怀疑余中华与梁国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加之与余中华在废品收购生意中发生了矛盾,遂提出杀死余中华;梁国珍表示同意。 同月下旬的一天傍晚,王福渊、梁国珍以收购废品为由将余中华骗至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长江与乌江交汇处的江边,王福渊与余中华两人发生厮打,王福渊用手卡住余的颈部,梁国珍上前按住余的双脚,致余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王福渊用绳子将余中华尸体捆绑后,装入尼龙口袋,与梁国珍共同将装有尸体的尼龙口袋抛入长江中。 同年12月17日,余中华的尸体在重庆市万州区燕山乡燕冀村长江南岸边被发现。 作案后,王福渊、梁国珍外逃山西等地,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年8月3日,二人在山西省阳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王福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梁国珍辩解她没有帮助王福渊实施杀人行为。王福渊的辩护人提出王福渊不是预谋杀人、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王福渊在被抓捕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辩护理由;梁国珍的辩护人提出梁国珍居住在山区,常年患病,其丈夫长期在外没有与之联系,缺乏关心,王福渊真心对待梁国珍,使她得到关爱,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梁国珍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理由。 另查明,王福渊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余中华之子余小华的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被害人之子的谅解。余小华请求法院对王福渊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渊与被告人梁国珍共同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余中华的生命,致余中华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梁国珍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王福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王福渊、梁国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杀。在共同故意人犯罪中,王福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梁国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福渊能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从轻的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福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梁国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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