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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随身带刀刺伤他人领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2-07-02 15:48: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2年6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志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杜华仁(杜志松父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凯文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5337.52元(上述赔偿款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1、2010年4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游小明到本市河洲街办“情水湾”旅社203房间找其女朋友游娜,因在隔壁206房间的杜志松(1993年4月10日出生)和“文仔”(在逃)嫌游小明的敲门声吵,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杜志松和“文仔”回到206房间将此事告知房内的杜俊海、王剑堃(均已判),并商量如何教训对方。之后,当游小明和游娜、张强准备下楼离开时,杜志松、“文仔”、杜俊海和王剑堃持刀冲出房间,在楼道和楼梯上,杜志松和杜俊海、“文仔”等人持刀对游小明肩、背等部位进行捅刺,并追赶游小明至杨柳湖边的人行道旁。杜志松等人见游小明倒在地上并流了很多血便逃离现场。期间,杜俊海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法医鉴定,游小明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乙级。

    案发后,同案人杜俊海、王剑堃共同赔偿了游小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0元,杜志松亲属为其赔偿了游小明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游小明对杜志松表示谅解。

    2、2010年4月25日21时许,李凯文与徐志伟、杜斯旗三人在河洲街办第三产业区粤客隆超市门口等朋友下班。杜志松因听说其女朋友杜斯旗和别的男孩在一起,便叫了朋友徐乔峰及女朋友骑摩托车赶到粤客隆超市门口,当杜志松看到杜斯旗在和徐志伟、李凯文说笑时,便上前质问李凯文和徐志伟,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徐乔峰与徐志伟发生扭打,李凯文欲上前拖架,被杜志松拉住,二人也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杜志松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凯文刺伤。杜斯旗和徐乔峰女朋友将双方拖开,并与杜志松和徐乔峰离开现场。李凯文当即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李凯文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甲级,九级伤残。

    案发后,李凯文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天,花去医疗费计人民币23838.52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另李凯文系农村户口,受伤后误工期为7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志松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凯文重伤甲级,九级伤残的后果,其应全部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城镇居民,因此对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亦不予支持。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赔偿了被害人游小明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游小明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徐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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