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齐换丽 李进良)
趁继母不在家,继子强行将继母屋门锁砸坏并搬进屋里居住,又不经继母允许并把其南屋扒掉当成了车库,致继母有家不能回。继母邢某多次找继子协商,继子以该房是他的房子拒不搬出也不支付房屋租赁费,继母无奈上法庭维权获支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继子张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属物品从位于城区工人巷48号兰房字第XXX号房权证书的房屋内搬出。
经审理查明,原告邢某系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是被告张某的继母。1998年5月份,原告婚前在单位分得的房屋被拆除后,原告就以拆除房屋的补偿款购买了本案所争议的房屋,2005年8月8日原告取得该房屋兰房字第XXX号房权证书,2002年9月份被告的父亲因病去世,之后,因其他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未果,2012年3月12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从原告的院子里搬出并赔偿租赁费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诉争房屋的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原、被告为母子关系,遇事应当进行协商。其占据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