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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摩托车撞人亡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7-03 14:25: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铜南)
7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四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5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罗四根驾驶赣C5066N二轮摩托车由丰城市拖船镇往丰城市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1786KM+100M处时,将行人丁上淳撞倒,丁上淳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丁上淳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四根负事故全部责任,丁上淳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四根赔偿了被害人丁上淳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家属请求各级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四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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