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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免除离婚妇女福利 经济合作社被诉
发布时间:2012-07-03 18:08:5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相颖)
由于村民代表大会做出了原籍非本村的离婚妇女不得享受村民福利的决议,村里拒绝支付离婚妇女郑某村集体出售树木的卖树款,郑某怎么也想不明白村民代表的决议能不能就免除了自己作为该村村民的基本权利?一怒之下,郑某将村经济合作社告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郑某诉称,2012年3月12日,乙村村民代表大会做出了《关于原籍非本村的离婚妇女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决议》,决议内容为:原籍非本村的已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的,若未抚养在本村孙生子女或在本村无住房的,不可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异地再婚后,需立即将户口迁出,其所再生子女不得入本村户口。 郑某原是北京市密云县甲村村民,1990年郑某与第一任丈夫李某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小军。1995年郑某离异后,郑某与乙村村民赵某登记结婚,并将自己与儿子小军的户口都迁至乙村,分得口粮田,并盖有三间房屋。2006年郑某因与赵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赵某所有,郑某带着孩子搬离乙村到密云县城居住,但户口仍然保留在乙村第三生产队,并留有口粮田。 2012年5月初,乙村第三生产队将该村的一批树木出售,第三队全体村民每人分得卖树款100元,但经济合作社以离婚妇女没有权利享受该福利为由拒绝向郑某母女给付卖树款200元。郑某认为,自己虽然是离婚妇女,但自己和儿子的户口都在乙村,两人是本村合法的村民,村里未将卖树款分给我们,侵犯了我们母女的合法权益,郑某一气之下将该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其母女卖树补偿款2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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