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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借用费”在合同认定无效后是否应返还
作者:艾丽娜 发布时间:2012-07-03 18:30:19
【案情】
张某系城镇户口,田某系农村户口。2010年10月16日,二人签订协议,张某借用田某的户口在田某所在村组建房,并于当日向田某支付户口借用费10000元。后张某以田某名义申请宅基地未果,向田某要求退还10000元,被拒后遂诉至法院。 【分歧】 “户口借用费”10000元是否应该返还?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田某签订借用户口协议的行为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而无效,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田某签订借用户口协议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张某系城镇户口,不得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张某与田某签订协议,借用田某户口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田某应向张某返还10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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