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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致伤能否请求赔偿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7-03 18:34:41


    【案情】

    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到县城销货,销完货后空车回家,途中遇同村夏某请求搭便车回家,张某经夏某强烈请求后遂答应让其搭乘。途中张某的小货车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夏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李某负同等事故责任,夏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李某对所应承担的费用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张某拒不赔偿。

   【分歧】

    夏某搭“顺风”车致伤能否向司机张某请求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机张某是在夏某强烈请求下才答应让其搭乘,因为是助人为乐式的免费搭乘,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夏某不能向张某请求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对交通事故负有过错,故夏某可以向张某请求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同乘的概念,它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好意同乘人与有偿同乘者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即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并无问题。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所搭乘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但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即使无偿,亦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虽然好意同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应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负责。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还是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根源。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张某与李某负同等事故责任,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应当对夏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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