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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作业触电身亡 自然村和供电公司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2-07-03 18:45:2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周军 骆卫锦)   一农户因违规作业导致自身触电身亡,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当地自然村和供电公司均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8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一审判令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7098.85元,由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65%,即人民币160614.25元,由被告弋阳县花亭乡花亭村下墩黄家承担其中15%,即人民币37064.83元,其余20%由四原告自行承担。

    十几年前,因抗旱需要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架设了一条抗旱专线到弋阳县花亭乡花亭村下墩黄家田坂上。以前每年抗旱的时候,都是由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主干线的电杆装上电表、闸刀,然后安装用于抗旱的农排专用线路,村里预交电费后,供电部门才开始供电,2008年以前村里与供电公司没有签订用电合同。2009年、2010年签订了用电合同。电表以上的主干线产权是属于弋阳县供电有限公司的,电表以外的线路产权归村里所有。

    2011年5月份,弋阳县供电有限公司葛溪供电所根据下墩黄家村的要求,安装了一条抗旱专线,并安装了电表,但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也没有将已报废的闸刀更换,更没有通知村里购买闸刀重新安装,便通电了。2011年8月4日上午,死者黄某在自家责任田准备给水泵通电时,由于他带电操作搭电,手持插座倒毙于水田中,被人发现全身缠满电线,疑似触电身亡,后经法医尸检,确定死者系遭电击致死,排除他杀。事后,死者家属与供电公司、黄家村多次进行协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8121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引起黄某触电身亡抗旱专线的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未按表剂安装要求安装闸刀(或将已坏的闸刀更换)和漏电保护器,也未对抗旱线路进行必要检查监督,更未对用电户进行安全用电知识教育,是造成死者黄某触电身亡的主要原告,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65%)。被告弋阳县花亭乡花亭村下墩黄家作为此条抗旱专线的所有权人,未委派专人进行线路的维护管理,未尽到维护管理的责任,也与死者黄某触电身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弋阳县花亭乡花亭村下墩黄家也有一定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15%)。死者黄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带电操作搭电时没有尽到用电安全的注意义务,死者黄某自己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0%)。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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