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6岁小孩爬铁门玩耍致残 法院酌情判学校补偿
发布时间:2012-07-03 18:51:2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朱开平 胡静)   小孩攀爬学校铁门玩耍,不料被钢筋缝间夹断手指,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心小学补偿原告陈逸杰经济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

    2009年6月份起,陈逸杰就随着叔叔租住在中心小学的隔壁生活至今,陈逸杰经常在中心小学玩耍。2012年1月31日,陈逸杰从幼儿园放学回来后和往常一样在小学门口玩耍,下午5点左右,陈逸杰爬到了小学围墙铁制大门一米多高处,该大门已上锁,在玩耍期间,陈逸杰左小指不小心被铁门钢筋间隙夹住,下来时左小指中节被夹断,哭着找到婶婶,后来在叔叔和婶婶和街坊的帮助下,在小学围墙铁制大门上找到断指。并把陈逸杰送到了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被送往南昌市曙光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陈逸杰家人找到被告协商解决赔偿时,被告提出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宜,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逸杰攀爬到中心小学围墙大门上玩耍时,其左手小指被大门的钢筋间隙夹断,后在大门上找到断裂的小手指,有证人的证言证实,同时有医疗诊断材料证实。

    原告陈逸杰还是幼童,也不是该小学的在校学生,其攀爬跃进小学围墙铁门玩耍时该校已经放学,该校围墙大门的设计制作方面也无法律禁止性现象存在,故被告对原告擅自攀爬围墙大门行为所致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故原告此攀爬行为所致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但考虑该铁门是钢筋拼图结构,中下端部分小孩容易攀爬,对小孩子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考虑到原告陈逸杰受伤严重并致十级伤残,造成医疗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故该小学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