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误把工业盐当食用盐 一道菜赔数千元
发布时间:2012-07-04 14:35:5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付建国 樊忠江)   一饭店本是好意留人吃饭,但厨师粗心,误把工业盐当成食用盐。一道菜造成他人中毒。2012年7月3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孙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各项损失6505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系让胡路区一火锅店店主。因生意扩大,需要对店内进行重新装修,2011年7月25日,郑某来到该火锅店为被告装修。为赶装修进度,同月30日,郑某中午决定就在该饭店就餐,结果点了“大豆腐炖土豆”。在做菜的过程中,该店厨师错将工业用盐当成食盐放入菜中,致使郑某中毒。后因发现及时,原告当即住进医院进行抢救,住院治疗27天,发生医药费3056.80元。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路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系火锅店业主,原告在用餐过程中,该火锅店工作人员误将工业用盐当成食盐放入菜中,致使原告郑某亚硝酸盐中毒,火锅店的工作人员行为后果应由火锅店业主孙某承担,故对原告郑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3056.8元、伙食补助费13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误工费因原告向法院出标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其月收入,应按照2010年度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建筑业的年平均,即给予保护的1798元,因没有证据证实其住院期需要人护理,故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也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500元交通费过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酌情保护300元。关于精神慰问金,因伤害没有达到严重程度,故不予保护。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