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举证不利负主责 未投保险自埋单
发布时间:2012-07-04 16:53:0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欧启明 赖荣清)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案件中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不服,认为被告伤残鉴定结论与事故没有关联性但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据此,会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及优势证据规则依法采信会昌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划分和伤残鉴定结论,因被告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58755.64元。

    2011年11月22日,被告郭某驾驶摩托车前往长岭,当行驶至途中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原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会昌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花费医疗费16336.06元,后原告经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十级。被告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告称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向赣州交警支队提出复核。后经会昌法院查询,赣州交警支队的复函是其没有收到被告的复核申请。对于原告的伤残十级,被告辩称原告以前曾因事故受过伤,原告的伤情是以前所致,伤残鉴定结论与本起事故没有关联性。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

    会昌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其曾向赣州交警支队提交复核申请经本院查询,赣州交警支队回函答复没有收到被告的复核申请,故采信会昌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划分。对被告抗辩伤残鉴定等级划分的证据明显证明力较差,结合原告提交的检查诊断书、出院记录表明的伤情与鉴定意见书所述伤情相符,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与事故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因被告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被告郭某应依法先在交强险的医疗费10000元及伤残死亡110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依据交通事故发生的情节,被告郭某应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60﹪损失。据此会昌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