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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做工被打后“复仇”刺伤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4:50: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国民)
2012年7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明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邹明祥在丰城美感陶瓷厂工地开铲车做工时,被曾鹏、曾胜龙等人阻拦并被殴打而停工。当日下午,被告人邹明祥在村中邀集了邹文祥、邹水旺、邹洪文等人持梭标、钢管到美感陶瓷厂工地与曾鹏、曾胜龙谈判,双方到工地后发生打斗,曾鹏在逃跑时摔倒在地,被告人邹明祥即持梭标朝曾鹏刺去,致使曾鹏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曾鹏伤情为重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邹明祥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曾鹏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元整,取得了被害人曾鹏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明祥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至其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明祥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鉴于被告人邹明祥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邹明祥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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