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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洗浴中心收留卖淫人员
发布时间:2012-07-05 15:04: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金友)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某洗浴中心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案件,该中心的“高管”张某某、张某与服务生田某、孙某相互勾结,向客人介绍、容留卖淫活动,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对张某某缓刑五年执行,并对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开始接手经营宣城市某洗浴中心,并请被告人张某担任经理,负责洗浴中心的经营管理。2011年12月前后,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容留失足妇女陈某、王某、朱某等人在洗浴中心为客人提供价格为158元、220元、300元、480元不等的有偿性服务。被告人田某、孙某按一次服务项目4-5元不等的标准从失足妇女违法所得中分得提成,被告人张某代表洗浴中心按一定标准与失足妇女分成。2011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洗浴中心介绍、容留失足妇女卖淫时表示默许,并分得提成款。2011年12月1日至9日,洗浴中心共介绍、容留她人卖淫100余次,获利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宣城市某洗浴中心经理,为提高经营效益,在洗浴中心介绍、容留妇女卖淫100余次,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某、孙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介绍、容留卖淫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张某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等人介绍、容留卖淫行为后不予制止,还从中分得不法利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综合四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田某、孙某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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