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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审结一起交通肇事顶包罪
发布时间:2012-07-05 15:08: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友锋 秦鹏)   一场交通肇事案,在亲情友情和情面的驱使下真相被隐瞒了整整两年,肇事者暂时逃避了法律追究,受害人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赔偿。7月4日,四名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庭的严正审判,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森有期徒刑4年,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李德超有期徒刑10个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淑萍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宣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09年10月24日下午2时许,安徽省萧县农民刘森无证驾驶皖F38093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310国道铜山区大彭镇路段时,操作不当撞到道路南侧的大树上,造成副驾驶座位上乘员汤丹丹重度颅脑外伤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目前仍呈植物人状态,其损伤程度司法鉴定属重伤。后排乘员李德超、王淑萍轻伤,刘森弃车逃逸。案发后,为逃避罪责,刘森及其父刘德宣商请李德超顶替刘森到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刘德宣还向李德超写下了“民事责任由刘德宣承担,与李德超无关”的承诺。后李德超安排王淑萍与其一起到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导致公安机关错误认为李德超为肇事车辆驾驶人,作出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2009年12月29日和2010年10月25日,汤丹丹由亲属代理,两次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肇事驾驶员李德超起诉至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扣除已付5.77万元,李德超还应偿付55.27万元的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因刘森家庭变故及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无力履行义务,2011年11月7日李德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李德超持有B2车型驾驶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肇事车辆确由李德超驾驶,肇事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刘森由于不具有小型汽车资格,且肇事后逃离现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涉案人员包庇、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也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铜山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认为被告人刘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后为逃避打击,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德超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王淑萍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刘德宣为帮助他人逃避打击,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森在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德超、刘德宣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森、王淑萍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森、李德超、王淑萍、刘德宣赔偿(补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淑萍、刘德宣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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