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德英)
2012年7月2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官悉心调解,除保险公司该赔付的12万元,及之前给付的丧葬费16000元,被告再当庭给付10万元赔偿款,受害人家属对被告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
2012年3月21日8日10分,被告韦某驾驶桂CS603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荔浦往花篢方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与受害人陆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无责任。事后,被告给付了16000元的丧葬费,其余未付,受害人家属遂起诉被告韦某(已被羁押在看守所)及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
保险公司承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超出金额,应全部由被告韦某承担,开始双方的意见分歧很大,韦某年仅28岁,也没有什么收入,一下拿出十几万,确实挺难,在法官悉心的调解下,换位思考,受害人家属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也愿意作出让步,就让被告一次性给付10万元,其余都表示放弃,并出具谅解书,给韦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由被告韦某当庭给付10万元赔偿款,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的亲属也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