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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男子绑架儿童未遂致人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6 10:50: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为勒索他人钱财,陈某、黄某伙同赵某挺而走险深夜潜至受害人周某家中欲绑架儿童索要钱财。三人行径被周某妻子王某发现之后,三人持刀将王某以及闻声赶上来的周某刺伤。案发后,陈某、黄某被逮捕归案,而赵某潜逃十二年后自首归案。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
1999年4月,陈某欲绑架周某的儿子向其索要钱财,便找到黄某。5月初,陈黄二人到德安县城买了两把单刃尖刀,两个白色口罩等物,后二人又叫上赵某来到永修县八角岭垦殖场茶林分场周某屋后潜伏,准备绑架周的儿子。5月7日晚12时许,三人先后爬上周家厨房顶来到周家油榨房。此时,周某妻子王某被脚步声惊醒,遂起床亮灯出房门后发现有人欲图不轨便连呼救命。陈黄二人随后将王某刺伤。周某被惊醒后,过来查明情况,被赵某在左胸腹部刺中一刀。此时,周某的父亲发现情况后大声喊叫。陈某三人见此情形便从后门逃跑,陈黄二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后已另案处理,而赵某潜逃在外长达一十二年。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2011年10月31日,赵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其家属和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4万元。被害人周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赵守明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已经着手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是对被害人造成了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守明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守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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