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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累计毒品110次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2-07-06 14:51: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强)
2012年7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包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底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包明多次贩卖毒品,并组织方远、文兰、于峰(均已判刑)等人帮助其出售毒品,先后在丰矿多家宾馆以100元1个麻果、300元4个麻果不等的价格共110次卖给多个吸毒人员麻果和冰毒。经物证鉴定,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毒品总重量合计约52.7克(其中贩卖毒品未遂约5.323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明目无国法,多次贩卖毒品且组织他人帮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包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包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安人员从同案犯文兰处缴获的麻果57粒,因其未售出,属未遂,所以对被告人包明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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