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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数名男子破门盗钱财遭判刑
发布时间:2012-07-09 14:37: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数名男子强行破门而入,盗走三箱共18瓶九年四特酒。近日,江西省永修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王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11年8月15日12时许,王某、淦某窜至永修县第一中学,强行破门而入,闯入羽毛球馆后的桂某家中,将摆放在客厅内的三箱四特酒及卧室内的一个存钱罐盗走。后来王淦二人又打电话叫王某某驾车赶到作案现场,三人将三箱四特酒搬至王某某开来的面包车上,并将四特酒卖给了永修二中对面的小莉平价店。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箱共18瓶四特酒系九年四特酒,价值人民币2484元。案发后,三人退清了全部赃款。王某某2011年12月13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淦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行政处罚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淦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另三被告人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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