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歌厅持刀刺死他人潜逃十一年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9 14:47: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十一年前,永修一男子与同伴在歌舞厅玩耍,与他人因敬酒闹纠纷,进而互相斗殴。后该男子遭人怀疑偷手机,怒而刀刺一人并致其失血过多死亡。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九年。
2000年2月14日晚,熊某与徐某、魏某、程某等人在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大道桃园饭店二楼歌舞厅玩耍,永修县航运公司的杨某、吴某、袁某、李某等人也在歌舞厅玩。期间徐某与杨某等人因敬酒之事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徐某被打得头破血流,后徐杨二人被劝开。熊某等人将徐某扶到一楼大厅,可是吴某、杨某等人追至一楼,并用椅子将徐某砸倒在地,后当事双方又被旁人劝开,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此时,吴某发现自己的手机掉了并怀疑是熊某偷了,遂质问并辱骂熊某,熊某听后予以否认并且非常生气。吴熊双方怒而迎上前,熊某手持一把水果刀刺中吴某大腿后逃离现场。当晚,吴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伤左大腿致股动静脉破裂导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熊某家属已和吴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2011年12月14日,熊保安潜逃十一年后主动向永修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本案被害人在事情的起因方面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