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苏倩 莫芬)
顾客就是上帝”是各服务行业一直以来都信奉的准则,然而,南丹一饭馆老板因顾客的抱怨心生恨意,冲动之下将顾客打成重伤。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12月24日11时许,王某、郭某驾驶车途中在南丹县六寨镇龙马村210国道旁阳某经营的菜馆吃饭,在吃饭中王某、郭某因肉太少与阳某发生争吵。饭后王某按平时收费将五十元饭钱丢在桌上,准备上车时阳某追出门外,要求王某、郭某再支付十元的馒头钱,后王某递了十元钱给郭某让转交给阳某,郭某转交给阳某时钱掉落在地上,并说 “晚上砸他饭店的玻璃”。阳某听后很生气,在饭馆门边水桶旁捡得一根空心钢管握朝郭某的后脑部位打了一下,郭某受伤倒地。王某见状下车与阳某互相推搡并电话报警,阳某看到打伤人一时心慌离开现场。公安民警到场后与阳某的妻子及王某将郭某送到六寨镇卫生院,但因仪器损坏无法检查,后在公安民警主持下,阳某的妻子给了四百元钱作为郭某的治疗费,郭某与王某离开继续赶路。在途中郭某出现呕吐、头痛情形,王某随即送郭某到贵阳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事后王某发现腰部疼痛,12月26日在贵阳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检查,发现左侧十、十二肋骨骨折。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