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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男子将遥控装置安装到地磅上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9 16:37: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军)   商贩在电子秤上做手脚已不足为奇,但王某某等人为了快速致富,不惜以身试法,利用高科技手段暗作手脚,将遥控装置安置在地磅上,使电子地磅凭空“增重”12.5吨,共诈骗现金18.4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8000元;没收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101838元。

    200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找到徐某、王某(已判刑),提议与两人合伙做铜材生意,把废铜卖701厂,由徐某出资,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技术,通过在地磅房内安装配重,由王某操作遥控器的方式多称重量以达到诈骗目的。同时被告人王喜栋称他可以通过其亲戚701厂地磅员林某(已判刑)在地磅上安装遥控器,等徐某拉货来时,可以用遥控器控制地磅就可以多称重量。被告人王某某提出获利之后与徐某按照四六分成,并且支付一定利润给王蓓。

    在2002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将遥控器安装在701厂的地磅房的地榜上,分别于2002年8月31日、2002年10月14日、2002年10月19日由徐某、王某共送了四次货到701厂,每次经过地磅房称重均高于实际供货量,分别为4.5吨、3.69吨、2.208吨、2.12吨,合计12.518吨,高出供货量的废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838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赃款101838元,徐某分得赃款70000元,林某分得赃款12000元。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还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又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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