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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不准前妻恋爱遭殴伤
发布时间:2012-07-10 11:08: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段国华)   为了躲避债权人讨债,恶意与妻子离婚以为这样就可以摆脱债务,不料机关算尽一场空,不尽债务不能免除,老婆却交上了男友,自己气不过去讨说法反被人殴打成重伤。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害人张某为躲债,2008年12月与妻子柳某离了婚。但离婚证办下了两人依然外出打工,吃住在一起。2011年2月柳某回老家过年偶遇一位名叫路某连的未婚男青年,之后互留电话和qq号码,开始在网上聊天。不久柳某回到离老家不远的邻县工厂打工。两人电话联系增多,后来路某连和柳某在柳某打工地见面,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张某发觉柳某与路某连的交往后很生气,要求柳某与路某连断绝来往。还多次打电话路某警告他不要与柳某来往。路某为敷衍他就在在电话中答应不再跟柳某联系。但路某认为柳某已经与张某离婚,其无权干涉他们交往就不予理会,张某对此非常愤怒决心与路某当面“了结”。

    2011年9月14日晚,张某打电话联系路某,要求与路某当面讲清楚,还指定好了见面地点。被告人路某拍吃亏便邀请了四位好友与张某会面。一见面张某就质问路某为什么不遵守承诺还要与柳某联系,为此两人言语不和,继而发生争吵,相互推打,路某两位好友也参与殴打张某,直至将张某打倒在路边花坛才停手。在相互推打过程中,路某持拳将张某的右眼打伤。经鉴定,张某右眼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案发后,路某于2011年9月2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8日,经法庭组织庭前调解,被告人路某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路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全部损失,被害人张某向法庭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因民事纠纷引发用拳头故意打伤被害人张某,造成被害人张某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路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又可对被告人路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以选择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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