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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出口企业骗出口退税1.6亿被罚800万
作者:蔡岩红   发布时间:2012-07-16 14:14:27


    法制网北京7月9日讯 记者蔡岩红 江门海关7月9日透露,两出口企业将不到0.5元/块的废旧液晶显示屏,通过简单加工包装,摇身一变伪装成“高科技产品”,然后通过多家出口企业以高出200倍的价格代理出口,企图骗取国家1.6亿出口退税时被江门海关查获,并受行政处罚800万元。

  2010年3月6日,该关缉私部门查获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出口至香港的太阳能电池和液晶显示屏涉嫌高报价格,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通过立案调查,江门海关查到广州、深圳等多家出口企业存在以相同手法申报这些出口退税率产品。

  经查,上述出口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均指向同一公司——由田某控制的湖南省旭×公司和深圳科×公司。2009-2010年期间,田某将低价购买的废旧显示屏和太阳能电池,通过简单加工包装,伪装成高科技产品出口,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在整个案件中,上述出口企业从未实际收发、核实过出口货物,只负责提供已盖有本公司印章的空白报关单证,所有报关单证的填写以及货物的申报出口报关手续均由旭×公司负责。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价值以每美元收取旭×公司0.08至0.15元不等的代理费。

  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这些“含金量高”的科技产品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截至案发,该团伙用高报价格方法申报出口货物价格总额超过11.6亿元,企图骗取出口退税1.6亿元。

  案发后,江门海关成功阻止了待退的约1.1亿元国家出口退税款,并按相关协调机制将有关线索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据了解,江门海关对涉案的5家代理公司作出不等金额的行政处罚。其中,深圳市两家代理公司不服江门海关的行政处罚,于2011年4月,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1月,江门市中院判决依法维持江门海关的处罚决定。随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门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幅度恰当,依法予以维持原判。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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