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为讨债贴纸条称“法院叫你还钱”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7-24 10:23: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秀志)   7月19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原告陈勇君退休前是岑溪市某单位干部,也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其女儿陈思名因向何永清借款而被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逾期后陈仍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何永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思名多次向法院及债权人承诺还款,却没有一次兑现。

  2012年5月23日前后,何永清与其女儿李卓玲遂在陈思名及其父亲住处张贴书写有“敬告陈勇君、张小平之女:陈思名——法院叫你还钱”的纸条。陈勇君发现后即与何、李交涉,要求其赔礼道歉,但对方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陈勇君认为何永清、李卓玲的行为导致周围群众误解为其本人欠有何玲的钱不还,对其形象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损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请求何、李母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告名誉,在原告住处张贴书面道歉书,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勇君女儿欠何永清借款不还,经法院作出处理后仍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何永清、李卓玲为了促使陈思名还款,在其住处张贴纸条,以引起周围群众注意,意图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影响而达到目的;纸条上之所以出现陈勇君的名字,是基于其与陈思名的特定身份(父女)关系,纸条内容是客观真实的,针对的当事人是陈思名而不是陈勇君,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侮辱、诽谤或诋毁原告陈勇君人格、名誉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对原告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构成名誉侵权的基本要件,因此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不应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们平时只要留意一下,在街边墙壁、电线杆等地方到处张贴有小广告,而在某些债务人的住处周围,则可能会贴有一些催促其还款的纸张或用油漆喷涂的大字,这些都是债权人为了催促债务人还款而被迫采取的手段,本也无可厚非,但如果其中的内容超出了讨债的范围,涉及到其他与债务人无关的人,则有可能涉嫌侵害其他人的名誉权而面临被告上法庭,因此,建议人们还是通过正当途径或法律手段解决债务纠纷。

    此外,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自己名誉权越来越重视,维权意愿也越来越强,不少人认为别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首先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是否构成侵权,法律有明确规定,比如在表现形式上,要有行为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扬被侵权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其人格,或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诋毁、贬损被侵权人的名誉等行为,所以在决定告别人侵权之前,应当仔细对照法律,慎重斟酌,否则有可能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而且败诉后更影响自己的名声。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