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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仅因为琐事闹离婚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2-07-24 10:40: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女子仅因家庭琐事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23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勒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勒某与被告李某经熟人介绍后自由恋爱,二人于1992年5月1日在永修县某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1993年10月生育一男孩,现在永修县读高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吵。2012年2月,原告勒某打工回家过年,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勒某遂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该院认为,原告勒某与被告李某系自由恋爱而结合,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与家庭生活发展也较为正常,原告勒某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李某至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很好,当庭表达了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良好愿望,坚决不同意离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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