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萍)
“同居”对现代人来说已经习以为常,“同居”后若能走进婚姻的殿堂,自然是皆大欢喜。倘若“同居”后要分道扬镳,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将会纠纷不断。2012年7月1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案件作出裁判,判决被告邓某返还原告赖某存款180000元。
2010年新年伊始,赖某与邓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接触于2010年1月20日在农村举办了结婚喜酒,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赖某与邓某生育一女。2010年2月,赖某花20万元购买一台二手挖土机搞工程建设,所得经营收入交由邓某保管。2011年12月,原告赖某将挖土机以18万元卖掉,所得款项存入邓某银行账户。2012年3月,赖某与邓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邓某遂离家出走,原告赖某多次要求其回家,邓某一直未归。后赖某因与人合伙做生意,向邓某索要存款,邓某不同意返还,原告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邓某返还该存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赖某与被告邓某未办结婚登记在一起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该挖土机原则上系共同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但原告赖某有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其单独出资,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也没有赠予给邓某,故赖某有权索回该财产,即卖挖土机所得18万元应属于赖某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