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2012年7月23日下午六时三十分,正常下班时间已过半个小时,但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室内一名法官和书记员却仍然在忙碌着打印调解书,旁边椅子上还坐着两位农民模样的年青人。
原告陈丽和被告汪必龙均是广西巴马镇人。自200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8月27日生育了一女儿汪玉,至今已有7岁。原、被告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孩子出生后,原告便自行在老家养育女儿,被告常年外出广东打工,每年很少回家照顾爱人和孩子,养育孩子的重担全部落在原告身上。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日愈加深。近年来,两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发展到完全无法交流的程度。为了对孩子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并且从这段感情困境中走出来,原告即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进行共同抚养。
开庭前,主办法官经过仔细阅卷,认为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便及时联系被告,被告称其需在2012年7月24日按时返厂打工。得知这一信息后,已经是2012年7月23下午四时,主办法官当即联系了原告,建议及时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当日五时十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主办法官即在调解室内开展调解动员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动员教育,并适时提出了调解方案: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汪玉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药费待实际产生后分半负担。双方当事人对这一调解方案欣然接受,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