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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违规停车逢路面小坑 高跟女受伤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2-07-24 11:28:3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赵红巧)
公交车在机动车内违规停车,恰巧又遇到路面一个小凹坑,穿着高跟鞋的徐女士不慎跌入坑中摔伤自己,后因赔偿协商未果,二度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徐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00余元。
据原告徐女士诉称,2010年9月14日上午7时40分许,其乘坐凯捷风公司所属的29路公交车,该车由南向北行至房山区城关街道南关立交桥南侧“南关”车站时未按规定进站停车,而是将车停在最外侧机动车道内,恰逢下车车门处路面有凹坑。当时,徐秀娟穿着高跟鞋,下车时脚踩在坑的边缘,致左脚扭伤。原告曾于2011年向房山法院起诉,部分诉讼请求因尚未实际发生未获支持,原告于2011年11月底进行二次手术,故又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8000余元。 被告凯捷风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要求的全部损失,同意按房山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06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责任(40%)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就本案纠纷,根据此前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被告凯捷风公司所属的29路公交车在停车进站时,在机动车道内违规停车,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40%责任。现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已实际发生,被告对于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承担40%的责任。 综上,房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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