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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殴起诉因无证据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2-07-24 16:05: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天峨县向阳镇农村妇女陆某受了轻微伤,把村民黄某告上法庭,而黄某矢口否认殴打了陆某。那么陆某到底是怎么受的伤呢?由于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受的伤系被黄某殴打所致,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10年6月25日下午5时许,广西天峨县向阳镇工作组在勇要坡(地名)进行林改勾图时,农妇陆某之丈夫鄂某与村民黄某为一块林地权属发生争吵,黄某持一根一头带叉的木棒去叉鄂某的脖子,队长黎某听到争吵后,即喊勾图技术员杨某和其他群众到“翁地谈”(地名,与勇要坡接界)去勾图(按照规定,有争议的暂时不勾图),随后,大家一同离开,黄某也跟着走了,现场只剩下陆某夫妻。过后,鄂某见妻子陆某受伤,即到他处找电话报警,并于当天晚上七时许,到“翁地谈”喊队长黎某和技术员等人到勇要坡去察看陆某的伤情。 次日,陆某被送到向阳镇卫生院、天峨县人民医院治疗,共支付医药费1078.60元,交通费250元,住宿费150元。天峨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天峨县公安局鉴定为:钝器所致轻微伤。 由于索赔未果,2011年6月21日,陆某起诉至天峨县法院,要求被告黄某及其妻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2438.60元。 在法庭上,被告黄某夫妻辩称,原告陆某身体受伤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实施伤害陆某的行为。 天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受伤是事实,但陆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受的伤系被告黄某殴打所致,当时在场证人均证实未看见被告黄某殴打陆某。而直到晚上7时,鄂某才喊人来看陆某的伤情。 综上,天峨县法院认为,原告陆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陆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16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黄某是否实施了侵害陆某身体的行为。本案从现有证据分析:1、天峨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出具的四份询问笔录,被询问的四人均证实事发当天黄某与陆某丈夫发生过争吵,但没有亲眼看到黄某打伤陆某;2、黄某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事发当天黄某只是与陆某丈夫发生过争吵,但并未殴打陆某。虽然两位证人与黄某有亲戚关系,但其证言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3、案发后,陆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反映,她当时被黄某一拳打中胸部后滚下山坡,以致全身受伤。而陆某的一审诉状却主张是黄某朝她拳打脚踢以致其全身受伤。陆某的陈述本身前后自相矛盾,难以采信。 中院认为,综合上述证据,本案虽然陆某身体受伤是事实,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身体受伤是黄某殴打所致,因此陆某请求黄某赔偿因身体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河池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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