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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偷同事电脑虽送回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4 10:08: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自己没有笔记本电脑,整天琢磨偷别人的,两男子合伙偷同事电脑把自己送入了牢房。
被告人巴某、康某捕前均是江西万安县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作案前,被告人巴某提议康某一起去盗窃同事的笔记本电脑自用。2011年12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巴某发现同事廖某、田某的宿舍大门均未上锁,觉得盗窃的机会来了,便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康某,两人达成盗窃共识,后由被告人巴某一人实施盗窃行为。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巴某一个人携带一把梅花螺丝刀进入公司高管楼廖某宿舍,发现廖的电脑上了钢丝锁无法盗走,便退出房间并告知了康某。随后,巴某驾驶康某的助力车到县城购买了一把老虎钳返回廖某房间,采取用老虎钳剪断钢丝锁的手段将廖某一部黑色联想Z46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接着又以同样的手段将田某房间的一部黑色戴尔152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当巴某驾驶康某的助力车准备将电脑运出至厂区大门时,被公司保安人员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盗两部电脑被追回交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巴某、康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巴某、康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被及时追缴,未给失主造成损失,并能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量刑时均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由被告人巴某一个人实施盗窃作案行为,其在犯罪中起了决定性的主要作用,属本案主犯,量刑时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被告人康某在犯罪中只起了鼓励其作案的次要作用,是从犯,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共同犯盗窃罪分别对巴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康某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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