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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前科男子疯狂盗窃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2-07-24 10:33: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广西兴业县人陶艺、李秋,曾分别因犯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玉林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出狱后又结伙窜到广西巴马县疯狂入户盗窃。归案后,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陶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0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被告人陶艺、李秋伙同“老鬼”(在逃)先后窜入巴马县巴马镇黄家荣、黄焕福、石登正、邓春莲、黄福承、韦小玲、陈倩家中,盗走现金12000元,金银首饰、香烟等物价值共计5396元。

    2010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陶艺、李秋伙同“老鬼”窜入巴马镇城东广场居民区蒙桂月房内,盗走杨秀锋、蒙桂月黄金戒指、项链、耳钉、手链各一至二条(副)及现金750元;同日21时许,三人又窜入巴马镇城东广场居民区罗爱师房内,将罗爱师810元现金盗走;同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陶艺、李秋伙同“老鬼”窜入巴马县巴马镇南环路86号房内,盗走杨茂一条价值2322元黄金项链及现金800元。后又窜入对面的黄燕家中,将黄燕现金800元盗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陶艺、李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多次且入户盗窃,又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秋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负责望风,但其在共同密谋、策划中的献计献策对完成共同犯罪仍起关键作用,只是在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于被告人陶艺较小,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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