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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财产”的理解
作者:张洲   发布时间:2012-07-24 16:45:43


    2012年4月,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嫁妆归属的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于2004年订婚,经过三年的了解,双方于2008年1月4日在睢县民政局自愿领取了结婚证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女方娘家陪送一辆摩托车作为嫁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沟通较少,婚后发现被告生性多疑,原告实在无法忍受,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且平均分配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及收入,婚前财产嫁妆原告所有。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原被告登记结婚在先,女方提供嫁妆在后,那么嫁妆应该如何认定,是婚前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很显然,被告主张摩托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也就是将摩托车认定为是“赠与所得”,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时,应解为赠与给双方。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的“婚前”,应该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把举行仪式结束前认定为“婚前”,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归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上虽然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一个界线,但它不是惟一条件,只是初步的必要条件,还应当结合所得财产的来源作实质性的和最终的认定。如果女方购买嫁妆用的是女方结婚前的财产,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女方购买嫁妆用的是男方结婚前的财产,那么就应该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是首先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即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先行处理,如不能依据十九条处理,再按照所得财产来源进行认定。睢县人民法院认为女方购买嫁妆花费的是女方家结婚前的财产,且双方都未订立相关财产协议,应该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由此,从对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的解释中,我们应该认识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时,不仅仅应从形式上去认定和适用,而且要从实质上去认定和适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不仅从形式上做一名好法官,也从实质上做一名有能力的好法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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