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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不偿还其父生前债务遭诉
发布时间:2012-07-25 11:03: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邱家亮)   “父债子偿,夫债妻还”在我国传统观念中,被认为是合情合理、天经地义之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进步,“父债子偿,夫债妻还”并非一定成立。7月24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父债子偿,夫债妻还”纠纷案件作出裁判,判决支持“夫债妻还”,驳回“父债子偿”。

    2007年2月10日,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李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向该信用社借款160000元。2009年3月12日李某因病去世,因李某在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按季度向信用社履行结息、付息之义务。借款到期后信用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之妻黄某与李某之子小李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信用社与李某(已病故)签订的《中长期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某病故后,关于原告信用社要求李某的妻子黄某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向原告借款期间为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李某的该借款系其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认定为李某与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应当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小李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请,《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了父母遗产的,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的额度内承担偿还父母的合法债务,相反,则没有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因无证据证明被告小李继承了其父李某的遗产,故对于原告要求小李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某信用社归还贷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驳回原告某信用社对被告小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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