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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一间柴房兄弟姐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07-25 11:09: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志勇)   一老人生前购买了一柴间,老人留下遗嘱将该柴间给儿子,在产权过户时五个女儿不予配合,因此发生纠纷。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被继承人郭某所买的柴间归原告王某继承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系被继承人郭某子女,原被告之间系姐弟或兄妹关系。郭某生前购买柴间一间,面积20平米。郭某立了一式两份的书面遗嘱,并有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遗嘱中指定该柴间归儿子王某继承。郭某不久后去世。原告要求将该柴间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五被告不予配合。王甲、王乙、王戊书面表示根据郭某的遗愿,诉争柴间归其所有。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诉争柴间系被继承人郭某生前个人财产,郭某生前立遗嘱将该柴间指定原告王某继承,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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