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麟期、熊新敬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1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麟期、熊新敬商量去偷摩托车,黄麟期负责偷车,熊新敬负责骑摩托车接送黄麟期作案,盗窃摩托车后,所得赃款两人平分。2011年12月2日上午7时许,黄麟期打电话给熊新敬,要其骑摩托车送他去丰城市袁渡镇盗窃摩托车。上午8时许,二人来到丰城市袁渡镇,黄麟期在袁渡中学门口下车,熊新敬则骑摩托车到袁渡集镇等候。黄麟期下车后,见夏国联将一辆福田三轮摩托车停放于旺财种子农药店门口,趁夏国联离开之机,黄麟期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该三轮摩托车的锁打开,然后骑摩托车离开。当黄麟期骑该摩托车经过袁渡中学门口时,被群众丁华强等人发现并追赶,在离向董铁路涵洞约200米处时,黄麟期被丁华强等人抓获并带至袁渡中学门口。之后,熊新敬来到袁渡中学门口看黄麟期是否得手时,也被群众抓获。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麟期、熊新敬目无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麟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新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麟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新敬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