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辉)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徐某、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12月上旬,在丰城市金美达电子有限公司打工的梁某、宋某(均已判刑)预谋盗窃本公司财物(铜线)。由宋某找到被告人徐某,议定销赃价格后,被告人徐某付给宋某定金人民币5500元。几天后,被告人徐某以没有资金为由,邀被告人夏某共同做废铜生意,被告人夏某付给被告人徐某5500元。同月20日深夜,梁某、宋某在本公司仓库窃得各种铜线40箱,价值人民币49063.55元。盗窃后,宋某与被告人徐某联系,将赃物运至被告人徐某仓库。被告人徐某将铜线全部毁坏。被告人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追查此批铜线时,伙同被告人夏某将毁铜线转移至被告人夏某的仓库。201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将毁坏的铜线追回归还了失主。4月11日二被告人亲属共同赔偿了被窃单位49063.55元。2012年5月,被告人徐某、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当得知公安机关在追查时,而将赃物进行毁坏并进行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夏某能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