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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男子为抢商业地盘伤人致残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5 11:18: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杨超)   为享有更大商业资源和利益,竟然雇小弟、备凶器,武力阻止他人共同经商。7月23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8万余元。

    被告人与被害人阳某都是从事沙石等建筑材料运输的个体商户,二人数年来先后从事同一碎石场的碎石外调经营,业务量很大,利润颇丰。正因为如此,被告人产生了垄断或独享该资源的图谋,并经常采取不合常规的手段、甚至违法的方法,向被害人挑起事端。2011年10月11日,被害人像往常一样,派出五台运输车运输某碎石场碎石,被告人认为被害人运输能力太强,抢掉了其生意,遂叫身边的小弟李某和称作“小强”、“胖子”(均在逃)的无业青年,将被害人派出的车子赶走。下午2时许,被害人得知其货车被赶走这一情况,立即驱车赶到现场,找到正在指挥给自己的车子装碎石的被告质问,随即发生口角,盛怒之下,被害人踢了坐在被告车上的“胖子”,加剧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当时,正直被告母亲在场,在其母亲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劝说下,二人暂时被劝开。争吵停息不久,被告人突然再次谩骂被害人,二人继而又发生争吵并发展成恶语攻击,此时,早有准备的被告人终于显露出真容,恶声恶气的扬言:“不信打不死你”。当即叫手持铁棍上焊接着砍柴刀的小弟等人追打被害人,在将被害人打伤晕倒在地后,被告人即开车带小弟等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口腔轻伤甲级、鼻部轻伤乙级、左手轻伤乙级,综合评定为轻伤甲级,口腔损伤为伤残九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甲级,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等人持械伤害他人并致人伤残,均应从重处罚。其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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