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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两次窃电瓶未遂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5 11:28: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涛)
丰城一男子两次盗窃电瓶均被发现未盗窃成功,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斌伙同周刚等携带装有撬棍、钢筋钳、手套等工具的黑色帆布大提包,窜至丰城联通某基站院内,撬开装有12只蓄电瓶的房间防盗门,剪断连接12只蓄电瓶的电缆线。被告人赵斌等人将房间内的4只蓄电瓶被搬出放在院口门槛上,周云将1只蓄电瓶搬至一座小庙旁边,搬运途中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斌和周刚等3人闻声逃走。经鉴定,该捆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07元,所窃蓄电瓶每只价值人民币6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667元。 2011年6月2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赵斌伙同周刚等窜至丰城市梅林镇一工地上盗窃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工程车上的电瓶,被工地人员发现和当场抓获,周刚等逃脱。所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1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斌两次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均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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